青岛农业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12-17 12:28:34 来源:资源与环境学院          浏览数:0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全校工会会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鲁会办〔2017〕89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工〔2017〕4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单位行政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分工会和教职工协会开展文体活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鼓励分会和协会积极承办各类校级文体活动,校工会根据承办活动的难易程度和效果,给予活动奖励经费1000-3000元。

  在校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前八名的分工会,给予奖励一定金额的活动经费,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400元,第四名1200元,第5-8名各800元;校工会按照人均100元/年活动经费下拨给各分工会,鼓励开展文体活动,根据活动方案、宣传报道报销相关费用,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中离退休老干部福利经费单列)。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和有价证券,不得发放中央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每年金额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时,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

  “八一”建军节慰问军属,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校工会每两年评选一次青岛农业大学“十大师德标兵”,各奖励2000元。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分工会可申请使用“爱心一日捐”资金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5.送温暖费。送温暖活动由学校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列支,严格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福利使用办法(青农大校字【2016】152号)执行。申请人需向所在分工会提交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经分工会初审、校工会审批、校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活动经费,民主建设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活动经费,优秀教工之家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活动经费,先进教职工协会奖励1000元活动经费,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活动经费。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优秀妇女工作者奖励200元。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七)以上各项开支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超过上级工会规定的具体数额。

  四、工会经费的审批、报销办法

  (一)工会经费的审批:

  1.校工会下拨的部门工会经费,一律实行报帐制,即由各部门工会实际开展活动后凭发票到校工会办理报销手续。

  2.各分工会报销时,应先由分工会主席和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然后到工会办公室盖章审查,经校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3.福利采购报销时,需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工会会员福利采购发放备案表,1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超过5万元必须招标,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报销单必须有经办人、分工会主席和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经工会办公室盖章审查,校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4.分单据报销视为违反财务纪律。

  (二)工会经费报销办法:

  1.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统一要求,必须使用公务卡。

  2.填写报销单时,要在发票背面注明报销事由及单位、姓名。如:探望×××学院×××教职工。

  3.违反财务制度的报销单,不予办理。

  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年度开支预算,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范敬文

责任编辑: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