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6-09-24 16:31:15 来源:资源与环境学院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接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l、维护党面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l、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