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2022-03-03 19:41:32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分委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分委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创新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资源与环境学院学术分委会是学院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学院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学院工作中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非学术事务的审议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术分委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创新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分委会人员组成依据学院专业设计情况和教授队伍状况而定,一般为5~9人。每个专业和学科方向原则上设1-2名学术分委会委员。其中,不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岁以下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15%。

  第五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及专业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及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45岁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注重自身修养,遵纪守法,能正确行使权利,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代表性;

  (六)全职在岗教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学术分委会总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兼任秘书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作为学术分委会委员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由各专业、学科推荐学术分委会候选人,由本届学术分委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分委会委员。

  (三)本届学术分委会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学术分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分委会依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科研诚信问题,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会审议: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发展规划;

  (二)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分委会审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院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会,由学术分委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会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向学术分委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术分委会副主任委员负责学术分委会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会章程,熟悉相关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公正履行职责;

  (三)执行学术分委会决议;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会工作;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及群众的监督。

  (六)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主任委员共同酝酿确定,由主任委员负责列入。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学术分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会决策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事项原则上要求超过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重大事项应达到学术分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必要时也可实行票决制,缺席会议的学术分委会委员不得委托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会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学术分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原讨论决定的意见以学术分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成获得通过的,院长须服从学术分委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校长对学术分委会的决议有否决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会做出的决议,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的考核:

  (一)学院党委负责组织考核。

  (二)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每年度向全院教职工汇报学术分委会的工作情况。

  (三)聘任期满,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向全院职工报告本届学术分委会工作情况,学术分委会委员分别述职,并提供任期内述职报告;

  (四)学院教师评价;

  (五)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评价。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学术分委会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学术分委会委员有提请解聘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分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分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学术分委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学术分委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个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和学院声誉或权益,经学术分委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学术分委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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